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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楚雄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规则 (暂行)》

索引号:115323007704937969-/2024-0409003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24年04月0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近日,州人民政府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旨在通过健全行政复议配套工作机制,规范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效,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一、《规则》出台的目的、意义和背景

《规则》的出台,是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完善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质效的现实需要。同时,对提高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透明度、公信力和权威性,加强内部监督力度、纠正不当行政行为、运用行政复议倒逼依法行政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则》的起草过程

《规则》由州司法局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暂行工作规则》组织起草,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请州政府印发并于2024年3月7日起施行。

三、《规则》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条款解读

《规则》有七章共三十八条,主要包括正确履职、办案程序、会议制度、公文审批和印章使用、作风纪律等方面的内容。

(一)楚雄州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设置

楚雄州司法局是楚雄州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楚雄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复议办)名义对外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楚雄州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一科、二科(以下简称复议应诉一科、二科)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州复议办日常工作。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463号楚雄州司法局2楼212办公室

邮政编码:675000

联系电话:0878—3025198

(二)州复议办应当履行的职能

1.履行行政复议职能。建立健全楚雄州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负责州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及相关文书起草制作;推动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州行政复议工作,对全州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研究;负责全州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审查、业务考核和管理、培训;承办有关表彰(表扬)和奖励工作;承担州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等。

2.履行行政应诉职能。建立健全楚雄州行政应诉工作制度机制;负责经州人民政府复议后以州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材料接收和相关法律文书起草制作;指派工作人员作为州人民政府的代理人出庭应诉;指导和监督全州行政应诉工作,对全州行政应诉案件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研判等。

3.履行行政赔偿补偿职能。建立健全我州行政赔偿补偿工作制度机制;负责州人民政府为赔偿补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补偿案件立案审查、受理、审理及相关文书起草制作;指导和监督全州行政赔偿补偿工作,对全州行政赔偿补偿案件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研判。

4.履行工作报告职能。向州委、州政府和省司法厅报告上一年度全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报告中应当包括全州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基本情况、工作取得实效、工作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推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等内容。

复议应诉一科、二科应当按照州司法局党委的决策安排和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和州司法局各项工作部署,确保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全面、准确落实。

(三)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程序

1.受理及审查程序

(1)申请人现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接待人员应当于当日将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处理。

(2)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州司法局办公室应当于收到当日将邮件移交复议应诉一科登记处理。

(3)申请人通过网络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复议应诉一科进行登记处理。

复议应诉一科应当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1)对明显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案、管辖范围的,拟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逐级报批并送达申请人。

(2)对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拟定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逐级报批并送达申请人。

(3)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拟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逐级报批并送达申请人。

受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复议应诉一科要将案卷材料移送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审查情况起草制作相应行政复议文书,并在法定期限内逐级报批并送达当事人。

2.审理程序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当自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起草制作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文书,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呈批表》后按照程序逐级报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当自案件审理期限届满七日前,起草制作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文书,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呈批表》后按照程序逐级报批。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需要提交办务会议讨论情形的,案件承办科室应当先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并提请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讨论形成意见(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还应当组织听证),形成意见拟定呈批件并附相关材料,逐级报请州司法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列入办务会议议题,确需召开办务会议的,应当在主要领导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办务会议可适情况与州司法局局务会议联动召开。

(四)州复议办实行的会议制度

州复议办实行办务会议、案件讨论会议和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制度,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调解会、研讨会、案件调查会等专项会议。各类会议召开前应当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召开时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少数、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五)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印章使用及其法律效力

1.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自2024年3月9日启用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是楚雄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州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中使用的专用章,该专用章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按照《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内容附后)规定使用,与“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下列行政复议文书由案件承办人逐级报请科室负责人、州司法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后作出,加盖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三)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行政复议调解书;

(五)行政复议监督通(告)知书;

(六)补正、受理、听证、延期、中止、恢复等案件办理中的程序性文书;

(七)行政复议期间决定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

(八)将规范性文件转送有权处理机关的函;

(九)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抄告被申请人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函。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政复议文书由案件承办科室逐级报经州司法局主要领导审签后呈报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作出,加盖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行政复议意见书;

(三)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通知书;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移送有关人员违法事实材料的函;

(五)向监察机关移送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函;

(六)其他需要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文书。

2.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

继续使用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是州复议办对外开展工作所使用的业务用章,以州复议办名义作出的文书或者文件加盖此印章。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由复议应诉一科保管并按照印章管理相

通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