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商务局
2023年11月
(此件公开发布)
目 录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3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19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31
附件1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二、主管部门:
楚雄州商务局
三、实施机关:
楚雄州商务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47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商务部门。”
3.《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商规〔2022〕1号)第八条“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三)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行政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证书变更、延期、注销和年检等服务管理工作。”
五、子项:
无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000121008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000121008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无
4.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5.实施依据: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四、主要内容(一)全面落实改革任务1.做好改革政策衔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保障取消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下放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改革政策落地落实。”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47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商务部门。”
(3)《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商规〔2022〕1号)第八条“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三)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行政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证书变更、延期、注销和年检等服务管理工作。”
6.监管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2第2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审批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2)《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商规〔2022〕1号)第八条“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四)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零售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7.实施机关:楚雄州商务局
8.审批层级:楚雄州本级
9.行使层级:楚雄州本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楚雄州本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选址符合全省及所在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所在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规划确认文件;
(2)加油站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气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验收;
(3)企业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无油品走私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水域污染防治等有关规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云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4.许可证件名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2)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3)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
(4)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企业出具的申请报告(应载明零售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站点建设情况等),后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2)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加油站(点)建设的规划确认文件;
(3)《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未办理的提供国土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土地的还应提供土地租赁协议(合同);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建筑(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
(8)《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9)《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11)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证书)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排污许可证);
(12)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13)项目竣工后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综合验收表或报告;
(14)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15)水上加油站(船)还应提供船舶所有权证书、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2)《云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所需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报告(应载明零售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站点建设情况等),后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加油站(点)建设的规划确认文件;
(三)《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五)《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未办理的提供国土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土地的还应提供土地租赁协议(合同);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建筑(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
(八)《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十一)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证书)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排污许可证);
(十二)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十三)项目竣工后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综合验收表或报告;
(十四)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十五)水上加油站(船)还应提供船舶所有权证书、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文件。
以上材料除(一)需要原件外,其余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申请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原件进行核实。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通过云南省成品油网上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将书面材料报送至所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核查;
(2)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查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通过平台提交初审情况,同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复印件报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档;
(3)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审批程序审核合格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通过平台进行最终审批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审批确认情况通过平台报备省商务厅。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云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流程:
(一)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通过云南省成品油网上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将书面材料报送至所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核查;
(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查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通过平台提交初审情况,同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复印件报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档;
(三)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审批程序审核合格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通过平台进行最终审批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审批确认情况通过平台报备省商务厅。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实地勘察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租赁经营的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截止时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
(2)《云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格式应符合商务部统一规定,由州(市)统一印制。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租赁经营的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截止时间。有效期满,企业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继续经营申请,审批部门按程序对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予以换发新证。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涉及相关证照变更的,应先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格式应符合商务部统一规定,由州(市)统一印制。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租赁经营的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截止时间。有效期满,企业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继续经营申请,审批部门按程序对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予以换发新证。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云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云南省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有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指导各地市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开展年度审查。
(2)《云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通过平台进行年度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3.年检周期:1年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是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或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报表);
(5)零售网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的,需提供网点所属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6)零售网点的产权证明文件;
(7)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税收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6.年检是否收费:否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州级审批部门年检通过章或州政府网站公示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企业年度经营情况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2)《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商规〔2022〕1号)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楚雄州商务局
十五、备注
附件2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二、主管部门:
楚雄州商务局
三、实施机关:
楚雄州商务局(受理后报省商务厅审批)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2.《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订)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3.《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调整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商商贸〔2022〕18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商务部门受理,省商务厅实施”。
五、子项:
无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000121006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000121006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无
4.设定依据:
(1)《拍卖管理办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拍卖管理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
(3)《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调整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商商贸〔2022〕18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商务部门受理,省商务厅实施”。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拍卖管理办法》第四条
7.实施机关:楚雄州商务局(受理后报省商务厅审批)
8.审批层级:省级
9.行使层级:省级,州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11.受理层级:楚雄州本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要求,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拍卖管理办法》第七条要求,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拍卖管理办法》第七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6.具体改革举措:
(1)在全国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实施审批改为备案。
(2)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配合相关部门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实时传递、无障碍交换;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完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制度,对核查结果予以公示,并报省商务厅。加强与市场监管、文物、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跨部门的拍卖管理工作机制。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支持、引导行业协会开展拍卖企业服务信用评价,定期发布诚信经营企业和标准化达标企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书;
(2)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5)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拍卖管理办法》第八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商务厅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省商务厅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商务厅统一印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拍卖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省商务厅和楚雄州商务局
十五、备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该事项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附件3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二、主管部门:
楚雄州商务局
三、实施机关:
楚雄州商务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五、子项:
无
从事其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000121002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000121002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无
4.设定依据: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5.实施依据: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七条
6.监管依据: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条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5)《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6)《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7.实施机关:楚雄州商务局
8.审批层级:楚雄州本级
9.行使层级:州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楚雄州本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六)具有足额缴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300万元人民币)的能力。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4.许可证件名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2)对申请材料“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实行告知承诺。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配合省级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支持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的商会发挥自律作用。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条件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足额实缴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实行告知承诺)。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企业申请;(注)对自贸试验区企业实行告知承诺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审批结果有效期限在制证时由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审核生成,一般为2—6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云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后,仍符合第六条规定申报条件的,应当自完成变更登记后15日内报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按新办要求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有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云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资格证书》年审工作由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未参加年审或未通过年审的经营企业,其《资格证书》由商务主管部门在年审工作结束后30日内收回。
3.年检周期:每年1次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是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报告
6.年检是否收费:否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在资格证书年检栏加盖年检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楚雄州商务局
十五、备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其中涉及省级登记注册企业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省级权限下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主办:楚雄彝族自治州商务局
地址:楚雄市阳光大道283号 电话:0878-3118122
政府网站标识码:5323000014 滇ICP备18005521号-2滇公网安备 53230102000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