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度楚雄州商务局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
| 序号 | 部门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 1 | 州商务局 | 拍卖企业检查 | 1.拍卖企业是否有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行为。 2. 拍卖企业是否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3.拍卖企业是否在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 | 拍卖企业 | 3% | 2026年1月-11月 | 实地检查 网络检查 书面检查 |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后的相关条款: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州市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2 | 州商务局 | 商业特许企业检查 | 一、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事项的检查: 1.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否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特许人是否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 号)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是否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4.特许人是否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约定提供服务; 5.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6.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订立合同签支付费用的,是否说明费用用途及退还条件; 7.特许人收取被特许人推广宣传费用的,是否按约定使用并披露使用情况; 8.特许人是否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9.特许人是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10.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二、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1.申请备案的特许人是否向备案机关提交规定材料,在境外形成的是否进行公正并经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是否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2.特许人是否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3.特许人是否认真填写备案信息,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对《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特许人是否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 3% | 2026年1月-11月 | 实地检查 |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12月12日商务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23年12月29日商务部令第3号令修订)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 三、《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 | 州市级组织实施 | |
| 3 | 州商务局 | 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1.企业在进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时,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2.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是否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3.企业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是否不再符合《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许可条件但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 4.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是否涂改、倒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5.成品油经营企业是否按要求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台账是否存在弄虚作假。 6.成品油经营企业是否隐瞒有关情况、不报送油品购销存数据或提供虚假数据。 7.是否擅自新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 8.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是否未按要求办理歇业相关手续。 9. 成品油经营企业是否按规定购进、销售成品油;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是否能提供代储油品合法来源及委托人合法证明;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是否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是否未经批准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 10.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是否准确明示油品种类和标号进行销售,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是否相符,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是否在加油站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 11.成品油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情形。 |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1% | 2026年1月-11月 | 实地检查 |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〇二五年第4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州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4 | 州商务局 | 商品现货市场 交易的检查 | 1.市场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开展交易活动;是否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2.市场经营者是否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是否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3.市场经营者是否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是否实时记录像关信息并保证完整和安全、是否保存5年以上。 4.市场经营者是否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 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 | 5% | 2026年1月-11月 | 实地检查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州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 5 | 州商务局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1.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2.家庭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3.家庭服务机构是否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 4.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是否存在有下列行为: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是否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履行合同告知等义务。 | 家庭服务机构 | 5% | 2026年1月-11月 | 实地检查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州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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