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州级各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现将《楚雄州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楚雄州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
楚雄州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楚雄州商务局代章)
2020年1月3日
楚雄州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3日印发
楚雄州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市〔2018〕51号)、《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电〔2019〕14号)和《楚雄州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楚雄州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目的是强化政府责任部门、承办企业、第三方监管机构项目管理责任。
第三条 承办企业是指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取得项目实施资格的主体。
第四条 第三方监管机构是指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管、评价和验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责任部门包括:项目主管单位:楚雄州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业务主管部门: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其他责任部门: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等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第二章 领导小组协调机制
第六条 充分发挥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功能,建立领导小组会议和办公室联席会制度。领导小组会议由州政府领导主持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办公室联席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部门业务主管领导主持召开,由州级相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领导小组会议重点研究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办公室联席会议重点是分析、研究和安排部署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制度
第九条 承办企业根据《楚雄州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和投标文件制定各子项目实施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条 第三方监管机构对企业上报的子项目方案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组织承办企业对子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联席会议方式,组织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和州扶贫办人员,组成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小组,对企业上报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案审查的重点是项目实施内容是否涵盖总体方案和投标文件内容,资金安排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严格按照方案实施,项目实施中需要局部调整的由承为企业按照《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自行把握。
第四章 项目监督指导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督查指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综合示范项目的监督指导工作,抽调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州审计局等成员单位人员,邀请州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组成督导组。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和纠正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督导组主要任务是检查项目方案落实情况,督促项目进度,检查资金管理,纠正项目实施偏差。
第十五条 参与督导的部门必须全力配合,积极参与。督导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确履行职责,按照部门责任提出监督指导意见。对参与督导不积极、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纪检、审计监督制度
第十六条 对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评价、验收实行全过程纪检监督,业务主管部门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对中央资金全额支持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或专项审计。也可以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强化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承办企业完成项目实施后,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作为资金投入和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六章 第三方监管制度
第十九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行全程管理,开展中期评价和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和业务主管部门部要求,通过信息化手段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实施管理。定期实地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企业上传的项目相关资料,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同时向业务部门报告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承办企业自觉接受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管理,定期上报项目推进情况,提交项目方案、合同、发票、图片等项目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七章 中期评估、验收和年度考核审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承办企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建设项目达到中期评估或验收要求的、运营项目达到年度考核条件的,承办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中期评估、验收或年度考核申请。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企业中期评估、验收或年度考核申请后,组织第三方管理机构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试行)、《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市〔2018〕51号)、《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电〔2019〕14号)、《楚雄州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楚政函〔2019〕8号)和《楚雄州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文件及企业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协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提出“通过”或者“不能通过”的评估结论。对“通过”中期评估、验收或者年度考核的项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对“不能通过”的提出书面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审核方案,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和州扶贫办相关人员组成审核小组,采取核对材料、现场检查、听取报告等方式对第三方提出的中期评价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年度考核结论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最终验收依据。审核过程中邀请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参与,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制度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州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