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商务局
楚雄彝族自治州财政局
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振兴局
楚商通〔2023〕22号
楚雄州商务局楚雄州财政局楚雄州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
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楚雄市、禄丰市商务局,各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各县市乡村振兴局:
根据国家和省州“十四五”流通基础设施及产业建设支持重点,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级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楚政通〔2014〕33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细则的通知》(楚政办通〔2014〕41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贸流通领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楚政办通〔2015〕20号)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流通领域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支持方向为《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9〕13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楚政发〔2023〕5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函〔2022〕13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6〕7号)《云南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云商市建〔2021〕8号)《云南省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10条措施》(云政办发〔2018〕10号)《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经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云商物〔2022〕1号)等文件明确支持的市场体系、物流体系建设、冷链物流补短板、市场主体培育、企业达标奖补项目。
二、支持重点
(一)州级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重点骨干企业培育、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2023年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农贸市场建设和标准化改造。支持新建农贸市场和标准化改造,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通过验收的城乡农贸市场。
2.大型商品批发市场建设。支持在主要农产品产区、重点交通枢纽和中心城市建设工业品、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重点支持蔬菜水果、核桃、中药材、鲜花、野生菌等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改造。
(二)州级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产业信息化、物流骨干企业培育和全州重点物流项目前期工作,2023年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对影响全州产业布局的重点规划、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用地报批、债券、基金、计划内投资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经费给予补助。
2.物流信息平台和境外物流网点建设。支持有实力的机构、企业投资建设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或跨境物流信息平台、在境外或边境综合保税区设立物流服务机构。
3.物流人才培训和物流企业等级评定。支持各类机构培训物流专业人才和物流企业申报“3A级”以上物流企业、“3星级”以上冷链物流企业资质。
4.支持城乡高效配送发展。支持城乡配送中心和社区公共配送末端建设,支持企业模式创新,建设城乡统一配送新体系。
(三)省级物流业“培育大企业实施大项目”专项经费。支持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物流枢纽、物流园区、县级集散中心等重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重点支持省级重大项目、重中之重、州级重大建设项目、国家专项债券等新开工、在建和完工的物流园区、物流集散中心建设项目。
2.支持冷链物流设施补短板。围绕打造“一县一业”,支持在绿色食品主产区和区域性集散地新建或改造升级冷链物流基地(中心)和公共型冷库等冷链设施。
3.支持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具备较强供应链上下游整合能力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打造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国际化供应链体系。
(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州级统筹资金。重点支持跨区域物流设施、区域性商品批发市场、重点农产品产地、销地商品化加工(配送)中心等示范项目。
1.跨区域物流配送体系。支持州级快递物流分拨中心、农产品集散加工中心、农产品公共仓建设。支持企业到销区建设农产品前置仓、边境仓、海外仓,建设末端配送中心和智能化配送体系,打造城乡高效配送示范。
2.支持区域性商品批发市场建设,完善大宗商品市场体系。支持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和核桃、野生菌、鲜花、中药材、果蔬等重点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成为集现货交易、电子交易、展销、拍卖、文旅、信息、仓储、物流、结算等服务功能为一体的交易中心。
3.提升农产品上行能力。支持核桃、野生菌、中药材等重点农产品产地商品化初加工中心和区域性集散加工中心建设,建设一批具有检验检测、冷藏保鲜、产品追溯等便民惠民服务能力的供应链基地,完善供应链末端公益功能,具有加工等商品化处理能力。
三、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州级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1.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必须是已经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的事后项目。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每个奖补30万元,三年内已经支持的新建项目不得申报改造项目。
2.大型商品批发(农产品专业市场)市场。建设主体、用地、资金落实,实施方案可行便可申报,补助标准按照每个100万元给予补助。
(二)州级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
1.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不超过工作经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
2.首次获得“3A级”以上物流企业和“3星级”以上冷链物流企业资质,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补。
3.乡镇配送中心和社区配送末端建设,给予不超过项目设备投资30%的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4.投资总额较大、银行贷款投入为主的项目,按照不超过2年的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50%的贴息。
(三)省级物流业“培育大企业实施大项目”专项经费
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以前年度开工,2022在建或2023年上半年能够开工建设的项目,分别按照当年完成投资形成的实物工作量给予补助,在建项目给予不超过5%、新开工项目给予不超过10%的资金支持,每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县级物流集散中心,给予不超过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州级统筹资金
1.州域公共物流园区、重点农产品集散加工园区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州域快递物流分拨中心、农产品商品化加工中心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区域性商品批发市场、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市场不超过100万元。
4.县域农产品商品化加工中心、供应链创新基地,乡村农产品集散加工交易中心、乡镇冷链物流中心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四、资金使用的原则
(一)已经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中央财政资金不包括专项债券、沪滇合作资金及省、州财政资金。鼓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整合乡村振兴相关产业资金投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二)项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支付罚款、捐赠、职工福利和工作经费。
(三)项目要求。农贸市场改造建设项目为2022年完工验收的事后项目,其他项目为3年内开工、2023年在建或新开工、2023年完工的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类支持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扣除土地投资)的30%,个项目中央和省、州财政奖补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扣除土地)的50%。
(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州县乡村四级物流体系建设的资金不得低于全部中央财政资金的20%、不高于50%,用于农产品上行能力提升的资金不得低于10%、不高于30%。
五、资金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近3年内开工建设并已经建成投用,达到政策目标,通过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验收,2023年12月底前能提交相关验收材料的项目和经第三方机构核定、已形成实物工作量的投资额,按照不同项目奖补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无偿补助。对符合支持方向、建设实施周期较长的流通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重点规划、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等,中央及省州财政给予不超过投资额(扣除土地、流动资金等)50%的无偿补助。
(三)贷款贴息。对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息的50%,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四)中央及省级资金支持方式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六、项目申报条件及材料
(一)申报资质条件
1.在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与流通产业建设和发展相关的机关、团体和供销合作社、企业、个体经营者、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经济组织。
2.申报项目符合资金支持方向和年度支持重点,具备土地、环保、规划等实施条件。
3.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建设项目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以上。
4.诚实守信,近三年来无违纪违法行为,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并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监测统计数据和会计报表。
(二)申报材料
1.企业申报材料承诺书。
2.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楚政通〔2014〕33号)要求提供的材料。
(1)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
(2)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提供当年会计报表);
(3)已经落实或已投入项目自有资金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
(5)形成实物投资量核查报告;
(6)环境评价报告审批文件或《登记表》、《备案表》;
(7)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8)新建或扩建项目需提交土地使用证或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用地审批手续。
4.政府和机构申请公益性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前期费、品牌宣传费、培训费补助的,需提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和项目计划,并确保实施期内完成。
5.申请物流企业资质认证等非工程类实绩奖励项目只需要提交企业基础材料和与奖励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6.申请以奖代补事后项目的,还需提交县级商务、财政部门竣工验收报告表和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附项目计划与实际投入明细对比表、合同、相关票据)、绩效评价报告(表)、实施前后对比(照片)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申请省级专项资金项目按各类资金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七、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实施主体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在“阳光云财一网通”网络申报平台(网址:http://222.172.224.40:8080)进行注册和申报。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按照网络办理流程组织审核。网上填报的内容、材料与纸质材料一致。各企业(单位)的申报材料需编制目录,A4纸装订成册,报县级有关部门。
(二)县市审查申报。县市工信局、财政局按照核查、受理,初审、公示、上报的程序进行,并填写《项目核查记录表》、《材料符合性审核情况表》和《项目初步审查表》,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各3份。
(三)州级联合审核。州商务局会同州财政局,按照重大项目现场核查、专家(相关部门)评审、联席会议审查、公示、上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核准文件的程序进行。
(四)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上报省级流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争取立项,项目及资金以省级核准文件为准。
(五)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云南省外经贸内贸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外〔2016〕78号)相关要求办理。
(六)通过州级审查的项目,在州级财政资金不能满足的情况下,申报省级相应专项资金,争取省级支持。省级专项资金不能安排的纳入项目储备库,下一年度列入事后项目安排扶持。
八、项目管理及验收
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按方案组织实施。县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问效。项目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备案;省、州统筹实施的省级物流业“培育大企业实施大项目”专项经费、中央供应链体系建设促进冷链物流发展专项资金、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州级统筹资金项目,由州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全过程管理。费用补贴、奖补类和贴息类项目以申报审查、中期核查、年度总结或工作成果作为验收材料,不再组织专门验收。无偿补助项目验收前资金拨付比例不得超过80%。
九、规范项目管理文书
州商务局、州财政局根据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了项目申报、核查、督查、验收、绩效评价相关参考表格,可以在楚雄商务信息网下载,并根据项目管理要求修改使用。
十、工作要求
(一)项目申报材料必须陈述清楚、印章齐全,列示不清或申报材料不全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申报省级以上专项资金和州级专项资金必须分开拟文,一类专项资金每个县市只能上报一个文件。
(三)项目申报材料一式4份,按顺序装订成册,于2023年9月1日前分别上报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商务局窗口3份和州财政局对外合作科1份(正式文件2份与其他材料分开装订)。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请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务必于项目申报前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完成项目的录入、储备、筛选等项目入库工作,非平台入库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四)按照项目库建设的要求,项目申报时间全年受理,分两批组织评审,开网申报时间为7月10日—9月1日。
(五)请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项目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填写、记录管理过程,并与申报材料一并作为重要档案,建档保存备查。
楚雄州商务局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乡村振兴局
2023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及电话:州商务局 习元勋 0878-3131370
州财政局 李仕阳 0878-3116326
州乡村振兴局罗忠明 0878-3025789
楚雄州商务局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