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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执法“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9-04    点击数:




案例一

某加油站超范围经营油品案

关键词:超范围经营

【基本案情】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配合市级部门成品油专项抽检行动中,发现某加油站有92号汽油零售(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为车用汽油(VIA)92号),而该加油站《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未批准车用汽油(VIA)92号汽油零售。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该行为符合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超越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范围经营”和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或者超越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范围经营”的处罚情形。

根据《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所属地商务部门给予该加油站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典型意义】

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获得许可的成品油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经营,严禁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如超范围经营,则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案例二

非法售卖成品油案

关键词:非法销售柴油案

【基本案情】

某个人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的情况下,私自销售柴油。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该个人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的情况下,私自销售柴油,符合《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处罚情形“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或者超越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范围经营”。

根据《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所属地商务部门给予该个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未经批准,严禁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否则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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