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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商务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007704937969-/2023-0323001 公文目录: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2023年03月23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机关各科室、电子商务和流通业促进中心: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现印发《楚雄州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州商务局

2023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楚雄州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完善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审查范围

局机关各科室牵头起草、制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和局领导签发。

二、审查原则

公平竞争审查遵循“谁起草、谁审查”原则,政策措施的起草科室应当在起草过程中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多个科室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起草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与其他部门会签的政策措施,承办科室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把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提出修改会签意见。

三、审查程序

起草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的审查流程(见附件1),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2),形成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一式二份,一份随文流转,一份送政策法规科。局政策法规科在合法性审查中,对各科室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和内容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州商务局制定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由起草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决定。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征求意见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五、审查标准

各科室制定政策措施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科室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5.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定点帮扶、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科室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六、监督与责任追究

对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

政策制定科室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充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七、政策清理

结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由局政策法规科牵头,相关制发科室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开展自查,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应当及时提出废止或者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清理结果由局政策法规科梳理汇总,并经局领导审核后,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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