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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楚雄州商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007704937969-/2019-1205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指南及流程图 发文日期:2021年11月24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关于印发《楚雄州商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

现将《楚雄州商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楚雄州商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楚雄州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楚雄州商务局

2019年11月27日

 

楚雄州商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9〕23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信息的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单位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科负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发布。

第六条 事前公开信息包括:

(一)执法主体:本单位内设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

(二)执法依据: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本单位履行的行政执法的种类、执法过程和行政执法流程图;

(四)便民信息: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交的材料清单或者服务指南;

(五)“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六)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事前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事中事后公开信息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执法窗口岗位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应公示岗位信息,服务窗口应提供服务指南;

(三)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四)“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事中事后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九条 各相关科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各相关科室要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进行更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可以申请更正。经审查属实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进行更正。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相关科室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要求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商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和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以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9〕23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单位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时,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决定等活动进行文字、音像记录和归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包括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制作的行政执法告知书、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文字记录。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和可追溯的原则。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五条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要求,以行政执法文书、证据材料等为主要载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按照确定的文书格式,全面、准确、及时记录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有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记录。

第六条 在执法中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的,应当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电子设备记录整个执法过程。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八条 举行听证会,听证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记录。

第九条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并进行记录,对实地核查情况,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采用音视频执法设备进行记录。

第十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应当在受送达人签收时,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并在摄录过程中或照片上对送达情况予以简要介绍。

第十一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应当对送达过程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在拍照、拍摄过程中应当记录送达的全过程,在镜头前将送达文书内容、留置原因、地点、在场人员等记录清楚,并在摄录过程中或照片上对送达情况予以简要介绍,制作成照片或者光碟等影像资料,存入案卷。

第十二条 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进行,张贴公告过程应当采取摄像或者拍照方式记录,并在摄录过程中或照片上对送达情况予以简要介绍。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活动中,要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执法行为用语文明规范,按照执法程序开展文字、音像等记录。

第十四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删改、销毁原始行政执法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行政执法记录。

当事人及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拍照、录音、录像、等资料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楚雄州商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以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9〕23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单位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法制审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及时审核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规范。

第四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本单位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政策法规科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各科室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活动的事项;

(三)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四)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

(五)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案件承办科室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并向政策法规科提交以下送审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拟作出的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收到案件承办科室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及时补充。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承办科室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单位的管辖范围;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使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纠正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局分管领导,一份连同案件回复承办科室,一份存档。

第十四条 承办科室对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专题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承办科室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楚雄州商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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