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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商务局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007704937969-/2019-1129 公文目录: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2019年11月29日 主题词: 文  号:楚商通〔2019〕34号 成文日期:

楚商通〔2019〕34号

 

楚雄市、禄丰县商务局,各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开发区经贸局,各县市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级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细则的通知》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贸流通领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现将2019年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云南省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10条措施》《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云南省跨境物流发展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6条措施的意见》《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新型商业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明确支持的市场体系和物流项目。

二、支持重点

(一)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州级财政预算及省级内贸切块。重点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农产品流供应链系建设,重点骨干企业培育,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2019年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城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和乡村新型商业中心建设。重点支持年内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的乡镇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已经建成和年内能够验收的乡村新型商业中心。

2.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重点支持特色农产品配送网络建设,农产品区域性批发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加工配送中心、产地集配中心和交易中心项目。

3.重点产业园区商业设施配套建设。重点支持产业园区(片区)配套建设农(集)贸市场、商业中心等基础设施,促进产城融合发展。

4.大型商品批发市场建设。支持在交通枢纽、中心城市建设大型商品批发市场。

(二)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产业信息化、供应链应用、物流骨干企业培育和全州重点物流项目前期工作。2019年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对影响全州产业布局的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用地报批、债券发行、PPP咨询等前期工作经费给予补助。

2.物流园区和重大物流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已经启动或完成的重点物流园区、重点物流节点建设项目和县域物流集散中心。

3.物流信息平台和境外物流机构建设。支持有实力的机构、企业投资建设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跨境物流信息平台、跨境物流服务机构。

4.物流人才培训和物流企业等级评定。支持各类机构培训物流专业人才和物流企业申报“3A级”以上资质。

5.跨境物流设施建设。支持有实力的物流企业合资、合作在南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物流公司,建设境外物流服务网络。

6.支持冷链物流设施补短板。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支持在绿色食品主产区和区域性集散地,新建或改造升级适应市场需求的冷藏库、产地冷库、公共型冷库等冷链设施。

7.支持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具备较强供应链上下游整合能力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打造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国际化供应链体系。

(三)省级切块资金。拟支持符合省稳增长22条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并已在省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库备案的项目,在申报项目中择优上报省级相关部门审定给予支持的项目。

二、资金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近3年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2019年9月30日前能提交验收相关材料,社会经济效益在同类或同行业中较好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奖补。

(二)无偿补助。对符合支持方向的流通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等,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扣除土地、流动资金和项目前期费用)50%的资金无偿补助(费用补贴类项目除外)。

(三)贷款贴息。对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息的70%,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四)中央及省级资金支持方式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三、项目申报条件及材料

(一)申报资质条件。

1.在楚雄州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与流通产业建设和发展相关的机关、团体、中介组织和企业、个体经营者等各种经济组织。

2.申报项目符合资金支持方向和年度支持重点。具备土地、环保、建设等实施条件。

3.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以上。

4.诚实守信,近三年来无违纪违法行为,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并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监测统计数据和会计报表。

(二)申报材料。

1.企业申报材料承诺书;

2.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楚政通〔2014〕33号)要求提供的下列材料;

(1)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

(3)已经落实或已投入项目自有资金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

(5)环境评价报告审批文件或《登记表》《备案表》;

(6)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7)新建或扩建项目需提交土地使用证或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用地审批手续。

4.政府和机构申请公益性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前期费、品牌宣传费、培训费补助的,需提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和项目计划,并确保年内完成。

5.申请以奖代补事后项目的,还需提交县级商务、财政部门竣工验收报告表和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附项目计划与实际投入明细对比表、图片、合同、相关票据)、绩效评价报告(表)、实施前后对比(照片)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申请省级专项资金项目按各类资金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四、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实施主体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在“阳光云财一网通”网络申报平台(网址:http://222.172.224.40:8080)进行注册和申报。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按照网络办理流程组织审核。网上填报的内容、材料与纸质材料一致。各企业(单位)的申报材料需编制目录,A4纸装订成册,报县级有关部门。

(二)县市审查申报。县市经信局、财政局按照核查、受理,初审、公示、上报的程序进行。并填写《项目核查记录表》、《材料符合性审核情况表》和《项目初步审查表》,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各3份。

(三)州级联合审核。州商务局会同州财政局,按照重大项目现场核查、专家(相关部门)评审、联席会议审查、公示、上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核准文件。

(四)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上报省级流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争取立项,项目及资金以省级核准文件为准。

(五)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云南省外经贸内贸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外〔2016〕78号)相关要求办理。

(六)通过州级审查的项目,在州级财政资金不能满足的情况下,申报省级相应专项资金,争取省级支持。省级专项资金不能安排的纳入项目储备库,下一年度列入事后项目安排扶持。

五、项目管理及验收

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按方案组织实施。县市经信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问效。项目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经信局会同财政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备案;省级以上扶持项目逐级上报省级流通主管部门、财政厅备案,有明文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以奖代补和贴息项目以申报审查、中期核查、年度总结或工作成果作为验收材料,不再组织专门验收。除以奖代补项目外,验收前资金拨付比例不得超过80%。

六、规范项目管理文书

州商务局、州财政局根据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了项目申报、核查、督查、验收、绩效评价相关参考表格,可以在楚雄商务信息网下载,并根据项目管理要求修改使用。

七、工作要求

(一)项目申报材料必须陈述清楚、印章齐全,列示不清或申报材料不全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申报省级以上专项资金和州级专项资金必须分开拟文,一类专项资金每个县市只能上报一个文件。

(三)项目申报材料一式4份,按顺序装订成册,于2019年12月15日前分别上报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商务局窗口3份和州财政局对外合作科1份(正式文件2份与其他材料分开装订)。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请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务必于项目申报前在《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完成项目的储备、筛选等项目入库工作,非入库项目不予评审。

(四)按照项目库建设的要求,项目申报时间全年受理,分两批组织评审,第一批上报截止时间为6月30日,第二批上报截止时间为12月15日。

(五)请各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财政局、项目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填写、记录管理过程,并与申报材料作为重要档案,建档保存备查。

 

楚雄州商务局                  楚雄州财政局

                            2019年11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州商务局习元勋 0878-3118127

              州财政局李仕阳 0878-311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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