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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索引号:115323007704937969-/2019-0703431 公文目录: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发文日期:2021年03月01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商务工作透明度,提高行政效能,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保障广大群众对商务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彝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商务工作和行政管理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及时、准确、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获取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应予保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范围、时限

 

第八条  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对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内容、期限和形式等。

第九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部门及内设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上级部门的其他规定;

(三)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追究等规范行政行为的规章制度;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受理、审批的科室;

(五)行政收费的标准和依据;

(六)行政执法公开承诺及行政处罚的程序;

(七)需要让公众了解、知道的有关事项和公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社会组织和个人举报或投诉的方式、受理的科室;

(八)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九)商务工作、行业管理及市场监测等工作动态;

(十)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对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媒体、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公示。本局网站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具体网址为:www.cxsw.gov.cn

     第十一条  本局各科室,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提交审查后发布;信息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监督检查记录;

(二)案审会会议记录;

(三)行政处罚案卷;

(四)行政许可申报材料;

(五)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申请被申请人答辩的信息;

(六)其他应当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局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进行长期公开:
(
一)
本州流通服务业行业发展规划;
(二)商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三)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本部门的领导分工、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五)部门行政管理事务的承办部门、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收费依据等;
(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长期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本局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进行定期或阶段性公开:
(一)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二)重点工作安排和重大活动的工作部署;
(三)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重点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定期或阶段性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局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随时公开:
(一)为履行管理职责,就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一般行政决定;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
(三)行业监管措施与结果,有关信用档案信息;
(四)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
(五)商务行政处罚情况;
(六)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事项出现增删变更的相关内容;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随时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公开程序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各科室将拟公开的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交办公室1个工作日内保密审查—→送政策法规科1个工作日内政策审查—→报分管领导1个工作日内审核—→交办公室1个工作日内登记后将电子文档送商务运行科网上公开

第十八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申请的提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递交(网上或邮寄)—→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登记处理—→转送各相关科室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办毕办公室1个工作日内保密审查—→送政策法规科1个工作日内政策审查—→报分管领导1个工作日内审核—→交办公室1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答复结果1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文档送商务运行科网上公开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事项,我局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网上申请或口头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我局接待人员当场记录。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第二十条 本局有关科室应当在接到申请转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报相关科室和分管领导审查。并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送交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后书面告知申请人。

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原因并提供依据。

有关科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适宜,现时公开不能确定的,应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查决定。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协调、监督、评议工作;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工作;对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及时分析现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要接受个人、社会、上下级部门的监督;负责指南和目录的编制;负责每年编制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局办公室为我局政府信息的公共查阅室,也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的受理和审查工作,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或咨询。要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方便公众检索、查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负责每月一次对依申请公开信息、咨询与投诉的回复进行统计、汇总后,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审查,受理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  商务运行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信息的更新和政务信息公开专栏的网站维护;负责每月一次对通过网站公开专栏的各类政府信息的统计,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人员管理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标准,每年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一次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负责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工作;负责本科室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收集和上报。

第二十七条 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局档案室负责人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接待、受理

 

第二十八条  局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科室职能分工,将该申请转交相关科室信息员具体办理,科室职能有交叉的,报局领导决定承办科室。办理科室能够当场提供或答复的应当当场提供或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办理,填写完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表》后报送办公室,办公室根据科室办理情况对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5日内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九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实难以做出答复的,办理科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由局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办理科室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办理科室认为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制度规定第十三条(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应当由办公室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予以更改,经审查,本局机关无权更改的,由办公室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其向有关公开义务人申请。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复印件、打印件。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办公室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三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接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查阅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中,应使用文明、规范的服务用语,注重礼貌服务、文明服务。在接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查阅和依申请公开时,要热情、耐心,认真对待每件查阅和申请。对于信息申请(查阅)人不了解申请(查阅)程序、规定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指导申请(查阅)人按规定申请(查阅)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章   审核、发布

 

第三十六条  各科室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在草拟文件的同时,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应当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参照公文类信息的要求确定其属性。政府信息界定过程中,对难以区分的政府信息可以按业务隶属关系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或报州保密局协助审定。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重点是该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局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内容是该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以及该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的情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核把关:
    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的内容,由各科室按业务范围提供,办公室汇总审核,分管局长审定后发布。
      媒体刊载局领导讲话、文章,规范性文件,重要的政策措施以及重大活动报道,由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长审定。
      新闻发布会及其他相关会议对外发布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由相关业务科室初审,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长审定。

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涉及政策法规事务的,政策法规科参与审核。涉及重大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报局长审定。

第三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程序为:各科室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科室领导审核;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分别进行保密审查和政策审查;分管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方能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未按规定审核擅自向社会公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失泄密事故等问题,由局党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督查、评议

 

第四十条  健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评议机制,形成由局长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检查评议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格局。

第四十一条  各科室应指定专人定期对本科室形成的政府信息,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就是否及时、完整、规范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保密工作负责人要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政府信息的保密检查,发现泄密情况,及时督促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况提出或作出处理建议、意见。

第四十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本局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通过座谈会、咨询意见、民意测评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投诉受理机构: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六楼政策法规科)。投诉电话:3118125

第四十四条  自觉接受州纪检监察、法制等部门的行政监督,通过投诉信箱、投诉电话及现场评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八章  考核

 

第四十五条  考核对象:各科室。
第四十六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各科室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包括科室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的公开情况。具体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和执行情况;

(三)各科室人员责任明确,履行承诺及办事效率情况;

(四)各科室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情况;

(五)各科室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执行情况;

(六)各科室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置情况。

第四十七条  考核形式。考核采取自评与组织考核、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每年年底进行,平时进行不定期抽查。各科室要开展自评自查,同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1日前分别报送离退休人员管理科和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离退休人员管理科要对各科室进行考核,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形成考核意见,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讨论提出意见,报局党组会议纳入年度先进科室的评选统筹考虑。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责任区分

(一)未经审核人签字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人签字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审核批准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负次要责任;

(三)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五十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职责,或者对管理相对人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提供调整、更新公开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泄露国家秘密的,或者未经相关第三方同意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经督促纠正拒不改正的;

(七)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或者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科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科室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进行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五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党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五十四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章  统计、归档

 

第五十五条  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每年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数量统计,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情况的统计工作,认真、仔细地做好每一项申请和处理情况的统计,并准确填写有关统计表格。

第五十六条  统计工作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并把每条信息的申请作为一项申请。

第五十七条  按照要求做好月度、年度报表填报工作,填报要及时,数据应准确。

第五十八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视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第五十九条  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文件、资料、影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应认真分类、整理,归档备查。

第六十条  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做好每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处理相关文书的归档工作,将每项申请表(包括我局门户网站的网上申请、上级转来的申请)以及答复概要(包括电子版)进行归档。

第六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归档内容还包括工作中产生的、需要归档保存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十二条  归档工作应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要求规范进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或省州作出的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省州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 附件一:楚雄州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回执

附件二:楚雄州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通知单

附件三:楚雄州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

附件四:楚雄州商务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

附件五:楚雄州商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

 

 

 

 

附件一:

楚雄州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存根)

编号:

┈┈┈┈┈︰

你(贵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于  年  月  日收悉并登记。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你(贵单位)将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也可主动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         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

楚雄州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通知书

编号:

┈┈┈┈┈︰

你(贵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于  年  月  日收悉并登记。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你(贵单位)将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也可主动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         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楚雄州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通知单(存根)

编号:

┈┈┈┈┈︰

  现将《楚雄州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楚雄州商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表》发送给你们,请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送办公室。

 

 

(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

楚雄州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通知单

编号:

┈┈┈┈┈︰

  现将《楚雄州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楚雄州商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表》发送给你们,请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送办公室。

 

(办公盖印章)

年  月  日

楚雄州商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表

申请人名称

 

登记编号

 

受理人及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承办科室

 

科室承办人意      见

 

 

 

年  月  日

科室负责人意      见

 

 

年  月  日

办公室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政策法规科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局领导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三:

楚雄州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

编号:

 

┈┈┈┈┈︰

你(贵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号:    ),经审查,我局决定予以公开。请按照以下要求获取该政府信息:

公开时间:

公开场所:

公开方式:

应支付的费用: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楚雄州商务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

编号:

 

┈┈┈┈┈︰

你(贵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号:    ),经审查,我局决定不予公开。理由如下:

 

 

 

 

 

提示:

你(贵单位)如果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未尽职责的,可以依法向云南省商务厅、楚雄州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或者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如果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贵单位)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楚雄州商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名称

 

登记编号

 

受理人及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主动公

开科室

 

科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人  意  见

 

 

 

年  月  日

科室负责人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办公室审查意   见

                                       年  月  日

政策法规科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局领导审查意   见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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