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关于印发《楚雄州商务局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007704937969-/2019-0703054 公文目录: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2018年11月28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楚商通〔2018〕48

各县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楚雄州商务局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楚雄州商务局

2018年11月27

楚雄州商务局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楚雄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情况定期开展信息报送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为做好城市物流行业领域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实施“1133”战略,着力打造“滇中翡翠”,努力把我州建设成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和全省最美丽州市之一,将我州绿色能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县市,通过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在政府采购、公共出行、城市物流等公共领域加强推广示范,大力倡导绿色出行,加快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营造充电便利化环境,激发社会新能源汽车购买热情,促进我州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为推动楚雄州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在全州批零住餐等商贸物流行业企业的城市物流配送中,积极宣传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作为物流配送车,力争在2018年底,完成州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三、重点任务

(一)迅速摸清底数。要迅速摸清各县市辖区的大型商场、超市和连锁店等批零住餐、商贸物流行业中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大型个体工商户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情况。如 2017年12月底现有新能源汽车的保有量、2018年1-10月新能源汽车新增数量,以及2018年11月以来的新增数量。(详见附件1)

(二)大力推进城市配送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积极主动深入大型商场、超市和连锁店等批零住餐、商贸物流行业中的限额以上法人企业,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政策进行宣传,引导和支持大型商场、超市和连锁店等批零住餐、商贸物流行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新增或更新城市物流配送车时,应优先更新使用新能源汽车,用于在城市进行商品、货物等物资配送。

四、政策措施

全面落实州人民政府制定明确的政策措施。

(一)实施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执行我省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对州内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省级配套补贴25%,州级和市财政共配套补贴25%。对公共充电桩按直流桩500元/千瓦、交流桩200元/千瓦进行补贴,在省级财政补贴50%的基础上,州级和县市财政共配套补贴50%,具体比例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点项目州县市财政配套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楚政通〔2013〕62号)规定的既定系数法执行。

(二)落实新能源汽车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税收优惠政策。

(三)推行新能源汽车差异化交通管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差异化交通管理政策,交通高峰期间允许新能源汽车使用城市公交车道,放开新能源物流车进城限制;在制定汽车限行、限购等交通管理政策时,新能源汽车不受限制;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利用空闲道路资源规划停车位,专门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停放或限定时段停放;2020年底前,国有资本管理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

(四)实行新能源汽车充电价格优惠政策。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州对新能源汽车的充电基础设施电价政策。进一步制定和规范全州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价格,2020年底前,经营性充(换)电站向用户收取的充电服务费不超过0.8元/ 度(含0.8元/度)。鼓励县市人民政府出台支持充电服务企业加快 充电设施建设政策,采取多种措施降低企业建设和运营成本。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对内部车辆及职工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免费充电。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经信局要与相关单位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加强协作,压实责任,确保城市物流行业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对大型商场、超市和连锁店等批零住餐等行业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进一步优化我州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与项目申报工作的结合。在贯彻落实好州政府相关促进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在组织申报商贸流通项目时,对于有城区物流配送车辆要求的项目,必须明确申报主体必须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按时报送工作信息。建立周报制度,请各县市每周四下午18:00分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及完成进度情况,以及《城市物流行业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附件1)书面情况和电子文档报州商务局贸易发展科。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惠 0878-3118130(电话及传真)

电子邮箱:531721675@qq.com

附件:城市物流行业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

楚雄州商务局

2018年11月27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