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范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及以旧换新政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上牌落户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满足最高车速不超过 25km/h、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 48V 或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 400W 且获得“CCC”认证。不符合以上标准的,本公告统称为超标(非标)电动自行车。
二、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超标(非标)电动自行车及已登记落户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年限超过 10 年且检验不合格的属于报废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三、请广大消费者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购买符合该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购买超标(非标)电动自行车不能登记落户,不能上道路行驶。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要求 ,商务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商务厅印发《2025年云南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楚雄州个人消费者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可在云南省商务厅微信公众号参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淘汰超标(非标)电动自行车,更新符合现行有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新车。对个人消费者交售用于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新车的,给予以旧换新补贴。楚雄州参与以旧换新商户名单详见云南省商务厅微信公众号→“以旧换新” →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商户。
五、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条规定,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扣留电动自行车或者收缴、拆除、解体、报废电动自行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楚雄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楚雄州商务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