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楚雄州商务局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引号:115323007704937969-/2024-0805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指南及流程图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05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楚雄州商务局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部门(盖章):楚雄州商务局

                                                     填报日期:2024年2月22日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设定和实施依据

实施行政执法权的形式

1

州商务局

经第三地转投资的台湾投资者确认

行政确认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49项 经第三地转投资的台湾投资者确认,部分下放,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是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的认定权限下放至州级商务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

2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附件第183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47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商务部门。
3.《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商规〔20221号)第八条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三)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行政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证书变更、延期、注销和年检等服务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授权

3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法律法规授权

4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受理后报省商务厅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2.《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订)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3.《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调整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商商贸〔202218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商务部门受理,省商务厅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

5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授权

6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涉及的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法律法规授权

7

 

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涉及的相关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

8

 

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违反《拍卖管理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自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法规授权

9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授权

10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

11

 

对《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法律法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