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制度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类
(一)对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1.法律责任条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公告,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a.特许人有2个直营店,但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或只有1个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公告,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a.特许人只有1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
(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公告,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a.特许人无直营店的。
(二)对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1.法律责任条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a.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初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且未给被特许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a.责令停止后继续非法经营较长时间后才停止,或给被特许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a.两次以上责令停止拒不停止或给被特许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对特许人超期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法律责任条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2.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a.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备案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a.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备案的。
(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a.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备案的。
(四)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未按要求做说明的处罚
1.法律责任条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a.特许人以书面形式但未向被特许人充分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特许人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
(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a.特许人提供信息不真实,未以书面形式且未向被特许人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
(五)对特许人未按时报送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的处罚
1.法律责任条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a.特许人初次未在第一季度前报告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报告,或超过规定报告时间不长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
a.特许人两次或超过3个月未报告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等较重情节的。
(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a.特许人多次未在第一季度前报告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或拒不改正的。
(六)对特许人违反信息提供规定的处罚
1.法律责任条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特许人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30日前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信息,或所提供信息发生重大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且未给被特许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
a.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完整或重大变更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给被特许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a.特许人有意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向被特许人提供应当提供的信息或重大变更未通知被特许人,给被特许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外劳务管理类
(一)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等的处罚
1.法律责任条文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2.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
a.初次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或未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未安排随行管理人员,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a.再次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或未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未安排随行管理人员,拒不改正的。
(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多次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或未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未安排随行管理人员,拒不改正的。
(二)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等的处罚
1.法律责任条文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初次出现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六种情形之一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a.再次出现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六种情形之一的。
(三)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劳动、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1.法律责任条文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送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2.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
a.初次出现未将服务、劳动、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种情形之一的,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a.再次出现未将服务、劳动、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种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
(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a.多次出现未将服务、劳动、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种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类
(一)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1.法律责任条文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a.初次出现未按规定办理备案,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a.再次出现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拒不改正的。
(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多次出现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拒不改正的。
(二)对发卡企业未公示、未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登记信息等的处罚
1.法律责任条文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a.初次出现未公示、未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登记信息等,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a.再次出现未公示、未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登记信息等,拒不改正的。
(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多次出现未公示、未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登记信息等,拒不改正的。
(三)对发卡企业对预收资金未进行严格管理、未按规定填报单用途卡业务情况的处罚
1.法律责任条文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a.初次出现发卡企业对预收资金未进行严格管理、未按规定填报单用途卡业务情况,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a.再次出现发卡企业对预收资金未进行严格管理、未按规定填报单用途卡业务情况,拒不改正的。
(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多次出现发卡企业对预收资金未进行严格管理、未按规定填报单用途卡业务情况,拒不改正的。
(四)对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的处罚
1.法律责任条文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a.初次出现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a.再次出现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拒不改正的。
(3)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多次出现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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